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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先赔后还可“10倍索赔”

发布时间:2011/4/29 10:17:13 来源:武汉在线 编辑:link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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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昨日,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,自3月1日试行“购假工商先赔”以来,全省仅3月份先行赔付案例就有43件,赔付金额达4745.9元。
  首月先行赔付43件
  从3月1日起,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推出了“食品购假工商先赔”,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食品,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,由工商部门先行赔付。
  消费者田某近日在超市购买80g“香优美”奶茶1杯,价格4.5元。后田某打开准备食用时,发现杯内的奶茶粉、奶茶果冻及纸杯内壁上有霉菌。工商人员查看奶茶内包装后确认为霉变食品,现场支付给投诉人田某20元购假先赔款。后经检查发现,超市货架上销售的“香优美”系列奶茶上的生产日期去年9月18日为篡改后的日期,实际生产日期是去年1月1日。并从供货商刘某的仓库查获篡改日期的“香优美”系列奶茶54箱,每箱30杯。
  据统计,仅3月份在全省工商系统共有43件赔付案件,突出反映在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、超过了保质期、食品中有异物、冒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疗功效、假冒伪劣等多种形式上。
  先赔后仍可10倍索赔
 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昨称,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,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也就是说,消费者仍可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向制假售假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。
  据介绍,目前全省工商正采取“五个一”措施,强力推进“购假先赔”。即组织一次大宣传,鼓励消费者踊跃参与;在商场、超市、食品批发户门店和集贸市场设置一块“食品购假工商先赔”提示牌,公开作出承诺;设立一笔先行赔付经费,做到专款专用;公布一部监督电话,对不按规定受理消费者先赔诉求,出现推诿、拖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,严肃追究责任;对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一律迅速立案调查,认真追查进(销)货渠道,从严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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