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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为处理建筑垃圾立规矩

发布时间:2011/4/26 17:36:31 来源:武汉在线 编辑:linke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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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昨日,备受关注的《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》在武汉市政府常务会上审议并获原则通过,为市民反映强烈的建筑垃圾乱抛乱撒“立规矩”。
  处置建筑垃圾须经许可
  《办法》规定,处置建筑垃圾应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,予以许可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件,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。
  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转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,处以5000至2万元罚款。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,或者处置超过许可范围的建筑垃圾,城管部门将对施工单位罚款1万至10万元,对建设单位、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。
  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
  《办法》规定,今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,应向武汉市城管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,申请单位应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、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、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,并且都取得了道路运输证等条件。
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,并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要求,喷涂统一车身颜色、车辆标志,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。
  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闭措施,将罚款500元至2000元。随意倾倒、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,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泄漏、撒落、或者飞扬污染路面的,责令运输单位及时清除,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。拒不清除的,由城管部门代为清除,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。
  鼓励社会资本建消纳场
  《办法》中提出,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,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、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有偿服务。
  装修垃圾两日内清运
  对于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,《办法》规定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,应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,并在两日内清运;未实行物业管理的,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,并在两日内清运。
 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,应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有偿清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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